公告專區
- 公告終止委任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查定業務,並將該業務委任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修正「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 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生效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修正為「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並修正全部規定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修正「零飢餓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