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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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分署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業務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受理業務單位受理申請閱覽後,應審查書面載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未載明內容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有補正情形者,應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分署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七、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飲食、吸菸、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九、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續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十一、本分署檔案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上午9-12時,下午2-4時。
十二、檔案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其閱覽規定亦同。
十三、附件:
(一)檔案閱覽申請書。
(二)檔案閱覽審核表。
(三)檔案閱覽簽收單。